公司董事長職責和權限是什么
公司董事長職責和權限是: 1、主持制定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和企業發展目標; 2、監督和組織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以及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 3、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集董事會召開董事會會議; 4、主持企業的重大決策,根據需要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或者決策層會議,做出決策; 5、審查和批準企業的財務報告,對企業的重大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6、處理企業的重大對外關系,參加重大公關活動; 7、負責對企業的高層人員的考核和監控,對其提出聘任、獎懲建議,并報董事會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中董事長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 中董事長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權是有規定的,比如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董事會會議等。盡管董事長屬于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但董事長不管是在選舉還是行使自己職權時,都是有相應的約束。這一點也是為了使公司能夠更好的經營,使董事長的權力能夠被監督。 由于董事會是以集體決策的方式來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董事長可以行使的職權是在這個基礎上確定的。董事長是董事會 這個機構的選舉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會行使法律授予的職權,并不是一個個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長的職權有: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公司法中對選舉董事長有什么規定 1、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 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 公司章程 規定。 2、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 辭職 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公司法中董事長選舉要走什么程序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后,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并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一個公事是必須要有一個董事長存在的,董事長是一個公司的主心股,什么事情都必須要董事長來親自定奪,因此,對于董事長的職權是非常大的,但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還是必須要征得其它股東的權利,這樣才能更好的管理一家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
一般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權,特別是共益權,主要是通過股東會來行使的。股東會作為全體股東共同行使股東權的機關,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設的機構。而 國有獨資公司 只有一個出資者,僅以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為公司惟一股東,因而不必設股東會。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66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的職權由出資者——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親自行使,或者授權董事會行使。同時,又對這種授權做了限制,規定某些重大事項必須由出資者——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梳的部門親自決定。這些必須由出資者(股東)決定的事項為: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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