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名詞解釋
反不正當競爭名詞解釋如下:
所謂“不正當競爭”,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定義,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一般認為,“不正當競爭”這個術語出自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我國在競爭法立法過程中,就條件比較成熟的反不正當競爭先行立法,但在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時,考慮到有些壟斷行為已相當普遍,危害了公平競爭秩序,該法也對相關壟斷行為作了規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才將原先規定的5種壟斷行為予以廢止。根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將其歸納為7種類型。
混淆行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經營者或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混淆、產生誤解的行為。它包括以下行為:第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第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第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第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賄賂的對象可以是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賄賂的方法通常是直接或間接給予利益,也可能是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也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必須如實入賬。凡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如下:
1、假冒行為.
2、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4、商業詆毀行為.
5、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
8、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9、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包括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所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以及該法尚未規定的其他行為.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正因為有不正當的競爭關系,國家為促進企業的良性循環,正當的競爭是其有效的方法,但是不正當的競爭的出現影響了市場秩序,所以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就是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一年約束.感謝大家,下期再見.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名詞解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通過不法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的競爭行為,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我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界定和處罰,那么,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名詞解釋是什么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名詞解釋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市場參與者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去爭取交易機會或者破壞他人的競爭優勢,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诙陆缍巳缦聨追N不正當競爭行為:混淆行為、強制性交易行為、行政強制經營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低價傾銷行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在不正當競爭中,其他市場主體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利益受損、企業名譽受到影響等。
二、怎么區別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具體差別如下:(一)主體不同:壟斷的主體一般具有經濟地位的優勢,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主體不一定具有經濟優勢。(二)后果不同:壟斷的后果是在相關領域造成無競爭或者競爭程度很低;而不正當競爭的后果是行為人獲得暴利或者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三)手段不同:壟斷在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來實施;而不正當競爭則是采用非正當的手段來打擊競爭對手并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詆毀等)。 三、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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