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分公司有哪些流程?詳細的注冊流程有什么步驟?小編把整理好的注冊分公司詳細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注冊分公司流程介紹
內資分公司設立流程及詳情
分公司注冊流程:
名稱預先核準→辦理營業執照→刻制印章→辦理組織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一步名稱預先核準
一、分公司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事項: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
辦理時限:兩個小時后領取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交表→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收費標準:無收費
提供材料:
⑴《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
⑵特殊行業需要的其他文件(詳細內容參看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單)。
注冊公司流程第二步辦理營業執照
注冊分公司各部門所需材料:
二、注冊分公司所需資料:(工商所注冊分公司需資料)
1、名稱表
2、申請書(工商的一套表格)
3、總公司章程復印件
4、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合同、產權證復印件
6、總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以上復印件需帶原件核對(具體見工商規定),復印件需蓋公章
辦理時間:10個工作日(本地分公司5個工作日)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三步分公司印章備案及刻制
三、分公司印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事項:備案及刻制印章
辦事機構:區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區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辦理時限:備案立等可取;刻章價格不定(屬于企業行為,由刻字社自行定價)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準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鑒
收費標準: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65元(其中財務章180、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供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全民、集體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出示上級主管部門的介紹信;有限公司參股股東中,包括法人股的應持其中一家法人單位介紹信。
組織機構代碼辦理:
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帶原件核對,分公司負責人身份復印件,代理人身份復印件,還要填一分申請表格
辦理時間:1個工作日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四步辦理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四、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事項: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事機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
辦理時限:受理后3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后)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收費標準:30元/套
提供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單位公章;
⑶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法人單位提交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集體、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代碼證書復印件;
⑸單位郵編、電話、正式職工人數。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五步辦理稅務登記
五、分公司稅務登記證辦理所需材料:
1、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2、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3、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5、產權證復印件及租賃合同原件
(注:以上資料一式兩份)
6、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稅務登記表
以上復印件需帶原件核對,復印件需蓋公章
辦理時間:5個工作日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六步辦理開設銀行賬號
六、分公司開設銀行賬號
辦理事項:在銀行開戶
辦事機構:面向企業的銀行分支機構
辦理地點:就近銀行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等可取
收費標準:各銀行規定不一樣
提供材料:請根據各入資銀行的具體要求為準,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⑴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⑶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⑷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⑸公章、財務章、法人代表名章。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七步辦理統計登記
七、注冊分公司統計登記
辦理事項: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統計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統計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領取《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填表,并提交下述材料→發放統計登記證
收費標準:無收費
提供材料:
⑴《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加蓋公章一式一份;
⑵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IC卡。
注冊分公司流程第八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八、注冊分公司分公司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事項:社會保險登記
辦事機構:區勞動局社保中心
辦理地點:區勞動局社保中心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準:無收費
辦事程序: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法人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⑶繳費企業單位的公章、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開戶銀行名稱、賬號、交換號及復印件,企業所屬街道名稱。
設立內資分公司的好處
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分公司注冊資金
依據中國公司法律規定,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是沒有注冊資金的。
從法律意義上,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是由總公司承擔的。
維護分公司日常運營的資金是由總公司直接劃撥到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上。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在分公司注冊所在地交納稅收,可以招聘員工并給員工上社保。
分公司雖然沒有注冊資金要求,但必須辦理正式的注冊登記手續,包括分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怎么進行分公司財務核算?
1、對總分公司會計業務實質怎么理解?
由于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實體,沒有注冊資本,從總分公司會計業務實質上來理解,相當于是總公司投出一塊營運資金由分公司來經營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項經營業務就等于是總公司的會計業務,總公司撥付的營運資金,通過分公司的購銷業務分別形成不同形式的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當期產生的利潤相當于增加了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而當期產生的虧損相當于抵減了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
2、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對于分公司而言的,總公司如何選擇?稅務上如何處理?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在具體的稅務申報上,對于地稅、國稅的申報,只是在所得稅方面有差異,后者可以在總部交,其他的應該沒有多大差異了!
獨立核算是與非獨立核算是相對應的。
獨立核算指的是一個部門自己單獨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并且單獨進行申報納稅;非獨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由上一級單位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并由上一級單位合并申報納稅。分別核算和未分別核算是相對應的。
這指的是同一個單位內部對不同經營項目的核算是否分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注冊分公司詳細流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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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雖然新《公司法》對公司注冊的諸多方面作出了修改,但是由于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因此,分公司的設立本身就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不需要驗資報告,因此,在新《公司法》修改后,對分公司設立本身影響并不大。
一、分公司名稱預先核定
需提供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地稅證書》《開戶許可證》、公司章程、以上復印件加蓋總公司公章,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分公司管轄地區所在工商局遞交資料申請。
二、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分公司的登記注冊
1.填寫分公司經營范圍(不能超出總公司范圍)。
2.提供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即租賃合同(需要總公司擔任承租人)。
3.填寫注冊資料后交于工商部門受理。
三、辦理分公司代碼證、國地稅證件、開具公司銀行基本戶:
領取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分公司《營業執照》后,依次辦理代碼證、地稅證、國稅證、開戶基本戶(注:辦理以上事項過程需要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復印件,和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
注冊分公司注意事項:
1、分公司名稱是以X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為公司名稱。不存在預先核定字號和公司名稱,只需帶齊總公司所有證明文件就可以的申請分公司。
2、分公司處租賃地址合同必須經管轄的房管局備案。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用自有房屋作為分公司經營地址,須提供房屋房產證明。經營地址用途為住宅性質,需要房管局開具臨時場地商用證明。
3、因分公司沒注冊資本金的要求,注冊是可不用任何資金證明文件(驗資報告),分公司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是由總公司承擔。
因為新《公司法》將越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不再規定為違法行為,所以,分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也不認為是違法行為。但在設立登記時,仍然需要進行經營范圍的設立登記。
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1、分公司的名稱要求有哪些?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2)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3)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并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2、名稱預核一般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A、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B、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C、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D、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E、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3)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4)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5)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6)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A、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B、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C、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D、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7)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3、分公司的名稱需要預先核準嗎?
企業設立的分公司的名稱不需預先核準。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1、分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某金屬總公司的章程中規定:“金屬公司下屬分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須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決定,并由董事長簽字方能生效。”2008年5月,該金屬總公司在哈爾濱成立分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2008年7月,分公司經理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向招商銀行某支行申請貸款200萬元,貸款期限6個月。由于該分公司經營不善,貸款到期無法償還,于是銀行要求總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偣疽苑止窘浝淼娜蚊膺`反公司章程為由,不予償還。銀行遂將金屬總公司與哈爾濱分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
【評論】根據《公司法》第13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本案中,哈爾濱分公司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但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債務應當由總公司承擔,因此,銀行有權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本案中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總公司不履行清償義務的理由是分公司經理的任命違反公司章程,該理由不能成立。因為公司章程只具有內部效力,不能約束公司外的第三人。陳某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證明書,這些文件具有公信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陳某的身份的合法性。
2、總公司應對分公司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關于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應承擔何種責任,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踐中卻存在不同意見,而體現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便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判決模式。歸納起來,大概有如下幾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198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觀點認為,既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卻能獨立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么分公司和總公司自然是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發布實施)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起施行)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監他字第4號《關于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復函》指出:“批發部作為柳州煙草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應由企業法人柳州煙草分公司承擔。”(此復函本人沒有找到,引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蔣賢爭文章)
此觀點認為,分支機構經過依法登記,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從事與其法律地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但其畢竟不具有法人資格,責任能力不完整,所以,分公司無力承擔的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第三次修訂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為法律依據,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于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3、分公司的債務其他分公司是否應當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可見,總公司下有多過分公司的,其中一個或幾個分公司的債務,其自身財產不足清償的,可由總公司清償,總公司直接掌握的財產也不足清償的,可用其他分公司的財產來清償該分公司的債務。
4、設立分公司不成立時債務怎樣處理?
公司設立分公司因缺欠法律要件或違法,而致使分公司不成立的,這時不合法的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由設立人承擔責任。雖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可以憑營業執照到銀行開立自己的賬戶,有關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規章制度可以由總公司制定,分公司必須遵照執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總公司與分公司是一家人,部分彼此的,無論哪一個人遇到了問題,其他人都有法律義務去承擔。但作為律師,從保護好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根據案情建議當事人把總公司與分公司一并列為共同被告,同時在進行財產保全時,一并對總公司和分公司進行財產保全,以保證當事人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分公司注冊詳細流程,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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