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次股東會會議議程是怎樣的?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并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二、股東會議內容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召開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環,從理論上來說,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必備機構,被看做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享有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
綜上所述,第一次股東大會會議議程是分以上五個步驟進行,股東大會議程是股東大會綜上所述,召開時,對于會議流程及會議表決事項,作出的事先安排。在召開股東大會前,會議議程應先分發給各個股東,各個股東也可事先提出需要表決討論的事項,納入會議議程。
股東大會作為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這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股東大會召集流程
一、股東大會通常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除此之外,獨立董事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
二、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自行召開股東大會。
三、具體流程
1、獨立董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當在受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時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的,應該說明理由并公告。
2、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該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股東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后的10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的,應當在做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不同意召開,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前述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前述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對于監事會或者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