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類如下:
1、假冒行為.
2、引人誤解虛假宣傳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4、商業詆毀行為.
5、以不正當利益進行交易的行為.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7、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
8、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9、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這包括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所規定的限制競爭行為以及該法尚未規定的其他行為.
不正當競爭法是什么?正因為有不正當的競爭關系,國家為促進企業的良性循環,正當的競爭是其有效的方法,但是不正當的競爭的出現影響了市場秩序,所以不正當競爭法的出臺就是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一年約束.感謝大家,下期再見.
什么是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4、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違背傳統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競爭行為即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形式:
1、又稱“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不正當競爭的各種具體行為;
2、大體上可分為3類:
(1)侵犯工業產權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侵犯他人商標、商號,假冒原產地名稱、產地標記,假冒、仿冒服務標志,泄露技術秘密,冒用其它工業標志等行為;
(2)經營類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酬金和回扣,搭賣,營業上的誹謗、出賣商業秘密,有獎出售和折價出售等;
(3)利用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詆毀性廣告、帶有強迫性的廣告、欺詐性的廣告或生產商批發商的廣告等。
不正當競爭行為新的表現形式:
1、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行政責任。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不正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理:
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一、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名詞解釋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采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采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于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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