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長要承擔什么責任及義務
公司的董事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有忠實、勤勉業務,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實施了侵犯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構成了共同侵權,那么也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出了事監事承擔什么責任
一、公司出現問題監事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出現問題監事承擔如果公司存在著違法犯罪行為,監事如果作為負責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監事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首孫扒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者昌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凱鍵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監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二、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有哪些?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當代的時候,我對于公司監事方面所作出的規定是非常的嚴格的,如果說有一些監事沒有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那么在公司內部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同時公司監事作為負責人員,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公司監事要承擔什么責任及義務
公司監事要承擔的責任及義務具體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監事在公司中處于重要地位,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誠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補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檢查公司財務;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監高忠實義務有哪些?
作為董事忠實義務獨立性的重要表現,董事忠實義務具有自己的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雖然此種表現形式和具體內容因國而異,但是一般說來,董事的忠實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董事之身份就像公司的會計師和合伙組織的合伙人身份一樣,其本身之存在就給他人這樣的一種信號:享有公司事務管理權和公司業務執行權的這個人擁有某些人所共知的權力,如果該種權力被濫用就會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董事獲利。因此,英美判例法嚴禁董事獲得任何由于他作為董事而取得的利益。如果他們從自己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中獲利,即便此種獲利是善意的,他們亦應就其利益對公司承擔說明的義務。董事不得收受賄賂、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在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活動時,不得收受第三人的賄賂、某種利益或所允諾的其它好處。中國公司法第59條亦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它非法收入。董事如果違反此種義務,為自己謀取利益,不管該利益的表現形式如何,是手續費、資格股、現金還是回報,介紹費或物品,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如果這些利益是基于賄賂之目的,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仍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公司,即便董事沒有意識到他正在受賄;而在大陸法系和中國,董事之賄賂應予以沒收,歸入國庫。甚至,如果基于某種秘密利益的允諾,董事促使公司為某些財產支付了比其本來價值更多的價款,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賣主提起訴訟,要求賣主返還由于秘密安排而多付的款項,即便此種秘密利益尚未付給董事。當然,公司基于自愿,亦可撤銷上種合同,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賄賂對方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之代理人從事秘密交易的,后者一經發現,就可以拒絕承認該合同。2、董事不得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機關,應當用自己的才智為公司服務,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同公司開展非法競爭,在大陸法系國家和中國公司法中,亦稱之為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屬于公司營業范圍內的事業或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歸入權,將董事所得視為公司所有。不過,根據兩大法系國家的學者,公司法所禁止的并非董事的任何與公司有競爭性的行為,而是董事的惡意的、對公司具有損害性的競爭性行為。并且,即便是此種行為,如果董事取得了公司某些機構的同意,董事對公司的責任亦可被免除,公司知悉非法競爭行為后的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視為同意。3、董事不得與公司從事自我交易董事作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同作為本人的公司締結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的財產,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公司,由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這就是所謂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自我交易有三種表現形式:(1)自我契約。主要是指董事與公司間訂立合同,轉讓或受讓公司或董事的財產;(2)自我貸款或準貸款。主要是指公司對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或為董事之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3)自我雇傭。是指公司雇傭董事為公司提供勞務服務,諸如雇傭公司董事為公司的法律顧問、會計師、拍賣師、經紀人等。原則上講,公司法對自我交易持嚴厲的禁止性態度,主要是擔心董事在從事自我交易時利用自己的權力損害公司利益而使自己獲取不當利益。4、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關系到公司生存和發展,董事對他們自己掌握的有關公司的秘密,不得泄露給他人,否則,應對公司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亦明文規定了董事的此種義務,但是沒有就董事違反此種義務的法律后果加以規定。本文認為,在董事泄露公司秘密如果以在持續中時,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董事停止實施該種行為;造成公司損害的,應責令董事和有關的其他人員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董事作為公司的受信托人,不得基于個人目的而使用公司財產、信息和商事機會,否則造成公司損害的,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中國公司法雖然嚴厲禁止董事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但是,它沒有規定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義務。英美公司判例很早就建立起董事不得利用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原則。不過,在現代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對公司信息和機會的利用如果是善意的,董事的此種法律責任可以免除。一般說來,某一機會和信息是否是公司的機會和信息,主要應考慮該種機會和信息是否屬于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否是提供給公司的,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條件或其它便利條件開發出來的等等因素。董、監、高人員掌握著公司非常的權利以及相關機密。如果相關人員違反了公司的規定的話,那么對公司的利益會產生嚴重的威脅。根據法律規定董、監、高成員不得對公司的相關利益作出出賣,并且接受相關賄賂等行為,如果有違反的行為發生,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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