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
法律主觀:
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的行為。對此可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抽資出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的方式主要有: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
法律主觀:
對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但仍保留股東身份的行為。對此可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處罰。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 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1、設立公司時利用過橋貸款作為注冊資金,待公司注冊成立后,將過橋貸款部分或全部抽走。2、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歸股東個人所有。3、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或者制作虛假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提走出資。
一、股東抽逃出資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抽逃出資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設立公司時利用過橋貸款作為注冊資金,待公司注冊成立后,將過橋貸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系,如公司與股東間買賣關系,公司將股東注冊資金的一部分劃歸股東個人所有; 3、將注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在驗資完畢后,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或者制作虛假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提走出資; 5、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于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二、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還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4條第1款規定:“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補充賠償債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4條第2款規定:“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權利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6條規定:“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解除股東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7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喪失訴訟時效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9條規定:“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13 條第2 款、第14 條第2 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 :“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罰款 《公司法》第200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 以上15% 以下的罰款” 。 8、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59條 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 以上10% 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抽逃出資是一種帶有欺詐特點的隱蔽性違法行為,其他股東通常并無過錯,加之,《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主要適用于股東虛假出資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資的股東不能清償時,不應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但其他股東同意或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的,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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