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哪些權利
公司的設立、經營等過程都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來進行,其中在公司法中有規定股東的相關權利,比如股東身份權,參與決策權,選舉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等等,但是具體的又有什么呢?下面整理了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哪些權利的相關內容,為大家答疑解惑。一、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哪些權利1、股東身份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2、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 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4、資產收益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5、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6、關聯交易審查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8、決議撤銷權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9、退出權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10、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的經營范圍規定 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所以除了一些特殊行業需要相關部門批準,其余都可以填寫。但是公司的經營范圍盡量和公司的主營業務相符,這樣營業執照上也比較有說服力,顯得主營業務突出。三、注冊公司需要注意事項 1、選擇適合自己的企業類型。 企業按組建形式可以分為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目前,90%以上的企業類型為有限公司(以注冊資本承擔對外賠償限額),而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因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而選擇這2種企業類型的較少。 2、公司注冊資本要求。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人民幣,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可以分期出資,首批不低于20%,其余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到位。 3、公司注冊費用。 公司注冊費用由行政收費、銀行開戶費用、驗資費及代理公司服務費構成。但是,上海各個區及開發區對于公司注冊登記費用的補貼政策是不一樣的。每家代理公司收取的服務費也略有差異。一般普通的有限公司注冊登記代理服務費用為2000元。 4、特殊項目審批。 請以下行業的公司,需要到相關部門申請特別準證,也叫前置許可。如:加油站,成品油倉儲,屠宰,教育,宗教團體,拍賣業,典當業,刻章業,停車場,律師、會計服務等項目。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哪些權利的全部內容,股東的權力包括了股東身份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監督管理者權、資產收益權、知情權、關聯交易審查權、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決議撤銷權、退出權、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規定權利有哪些
股東對于一家企業的日常經營來說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股東會給企業的融資帶來極大的便利,另一方面是股東會給企業的經營帶來多樣性,因此,所屬企業的股東對于一家企業的發展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那么,新 公司法 對股東的規定權利有哪些呢?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規定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 法規 定, 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 證據 。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 公司章程 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 訴訟 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而有助于我們對于經濟投資回報率的了解,股東作為一家企業必不可少的環節,不僅僅體現在資金的回報率問題上,對于其它權利問題國家的有關法律已經給出了較為詳細的解答。只要按照有關程序就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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