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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應滿足什么要求?(以非貨幣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3-30 20:15:58

新公司法勞務出資有哪些規定

一、新《 公司法 》勞務出資有哪些規定 不能勞務出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未把勞務列為股東出資方式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禁止股東以勞務出資。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這里,特別提出了“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令人關注,留下很多出資方式的空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 公司章程 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 有限責任公司 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以法定 公積金 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 公司注冊資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 公司設立 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這類出資的形式不能體現價值的體現,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市場的實體需要資金、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證 等實物來進行相關的出資認可的。而個人信譽、自然人姓名、商譽等無形的價值資產我國在公司的認繳股權等相關事宜是不予認可的。

《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出資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有關股東的出資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簡述公司法規定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一、股東身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
二、參與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四、資產收益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退股權
《公司法》規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獲其他解散是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六、知情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公司法》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 《公司法》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九、以自己名義向侵犯公司或股東利益的人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和第153條規定的股東直接訴訟。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東的利益。
十、分配公司利潤,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獲得分紅是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原動力,因此當公司在彌補虧損、提起法定公積金后,股東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應的營業利潤。當公司因各種原因決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門撤銷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銷從而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而股東就有權在公司注銷前有權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我國公司制度建立后,大量的民營企業依照公司制度設立,其中有很多企業受股東之間不和諧關系的困擾,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比皆是。就廣受關注的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而言,畢竟上市公司相對規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監管力度也比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對較高,而中小企業的小股東權益保護則幾乎處于無法保護、無力保護的邊緣。
新公司法在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會對小股東權益保護起到不小的促進作用。當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規定還比較原則、粗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近階段,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臺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為公司完善章程、為股東行使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保障、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公司法案件確立可以操作的準繩。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并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國家法定婚假。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于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公司法規定,學習法律咨詢首選網站。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并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于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股東的權利并不僅限于上述十項,股東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有其他權利。

公司法股票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72條規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137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公司法第138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職責有哪些?

一、股東大會的職責
(一)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38條)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第100條)
(1)第一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策事項(第1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必須是貨幣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不是必須使用貨幣出資,《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除了可以用貨幣出資之外,也可以使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的財產出資,但使用非貨幣出資的,需要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一、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必須貨幣出資嗎?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可以非貨幣形式出資。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綜上所述,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都可以用非貨幣限制的財產出資,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出資人就是公司的股東,股東的出資額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出資期限、額度等都由股東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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