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會由董事會成員即所有董事組成,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而在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于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有最大權限,是董事會的主席。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董事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董事會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 的機構一般是這樣設置的: 第一個,股東會。 有限責任 公司的股東 會由全部的股東組成,是整個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需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二個,董事會。 董事是負責執行 股東會決議 ,負責管理公司事務的人,董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多個董事就可以組成董事會。董事會需要對股東會負責,對股東會匯報工作。一般來說3人至13人組成,視公司規模和公司需要來定,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的職位可設可不設,可以設1人也可以設多人。 第三個,監事會。 公司的監事 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共同組成,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所以,我們來總結一下,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首先需要出資人,參與出資的就是股東,股東組成股東會,制定《公司章程》,選出董事和監事,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設置,但同時,監事會又有權對董事會和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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