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外融資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再有投資限額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投資,不受凈資產的限制。 第二,擴大了投資對象。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也從舊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主體擴大到企業。 第三,明確了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 公司的對外投資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營活動,必須有章可循,新公司法將投資問題提升為章程的必備條款,只要涉及投資,無論金額大小、項目大小,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至于決議程序以及生效條件,均可根據實際需要由章程作出規定,或另行作出決議。 第四,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決策機構行使不同的決策權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對外投資的限額。 第五,明確了公司對外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對其所投資的企業只承擔出資部分的有限責任。不得通過合同、協議的安排成為投資標的企業所負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貸款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貸款質量,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特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借貸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和規范。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上述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和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五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六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命令、規章,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七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和守信的原則。
第八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實施《貸款通則》(試行)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
第十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貸款。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一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二、擔保貸款
(一)保證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為前提而發放的貸款。
(二)抵押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質押貸款,系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三、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用信貸資金購買未到期商業匯票,在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時,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第十二條自營貸款和委托貸款
一、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托人承擔,貸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貸款人辦理委托貸款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貸款種類。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期限
一、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標明。
二、自營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三、票據貼現的貼現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承兌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五條貸款延期
一、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提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延期。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延期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
二、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延期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六條貸款利息和利息管理 一、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標明。
二、延期貸款利率按簽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貸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期限,則在原期限和延期內均按新的利率檔次計收利息。
三、逾期貸款按規定加收利息。
四、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五、貸款貼息應當堅持誰確定誰貼息的原則。應貼補的貸款利息,由利息貼補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
六、除國務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八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二、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按期清償;
三、除自然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四、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五、企業法人對外的股本權益性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值的50%; 六、申請中、長期貸款,新建項目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一般不得低于項目所需總投資的25%。在具體執行時,加工業應高一些,商業可以低一些;盈利水平低的應高一些,盈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
七、申請短期貸款,企業法人的新增流動資產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動負債。
第十九條借款的權利
一、可以向多個獨立的貸款人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的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規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一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四、不得用貸款炒買炒賣有價證券、期貨和房地產;
五、不得套用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把外幣貸款串換成人民幣使用。
從上述內容可以知道企業融資法律法規主要是貸款方面的法規,一般貸款是需要信用或者擔保人,對于大型企業來說信用一般都很好,銀行也很放心的將大量資金放款給企業,而中小型企業就需要通過更多的渠道獲得資金。而法律法規就是在保障多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貸款方還是放款方都不能損失太多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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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管理辦法
融資管理辦法是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法律依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監管融資性擔保公司上一年度機構概覽報告。第三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監管機構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適時提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本質量和資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第四十條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第四十一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第四十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第四十四條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第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第四十六條融資性擔保行業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全國性的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指導。第四十七條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并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服務。[2]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融資嗎
法律主觀:
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做項目融資。如果做融資和項目投資可以成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同,注冊資產管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1000萬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冊資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個或2個以上股東注冊資本可以先入資200萬,其余的2年之內入齊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法律客觀: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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