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整體轉讓按以下原則進行稅務處理: 1、原則上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但轉讓在建項目時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2、應繳納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整體轉讓屬企業全部財產的所有權轉讓,應根據產權轉讓所立的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但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即轉讓房地產)具有法定增值額的應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轉讓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著物則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3、收入增值達比例要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如果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扣除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就應該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算出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原股東按財產轉讓所得征個稅。 根據《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規定: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企業整體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股東因受讓方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股東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人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整體轉讓在計算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不涉及外部的債權債務問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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