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幾個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一五十人。若是只有一個股東,則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
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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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1、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于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于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2、股權表現形式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里,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3、設立方式及流程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設立流程為: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付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并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4、股東人數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多于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5、公司資本規模:
除了上海自貿區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外,其余地區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
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目前國務院已經開會要求全國推廣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執行細則。
6、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比較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單獨董事。
7、股權轉讓與股權的流動性: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因而股權的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則流動性更高,融資能力更強
8、社會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向股東公開,供其查閱,無須對外公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
公司到底可以有多少個股東,這是很多人設立公司時普遍存在的疑問,我國相關法律 法規 對公司股東人數也相應地做出了規定,也就是說,任何人在開辦公司的時候,都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公司人數,而不能隨意進行設定。那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股東人數的設定情況如下: 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來說,我國《 公司法 》規定,該類公司股東人數應當在1人到50人之間,即只要在這個范圍之內的股東人數都是許可的,在這個范圍內股東人數可以隨意設定,只有一個股東可以,有五十個股東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來說,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最少得有2人,最多法律沒有規定,這也就意味著設定該類公司人數只要不是在兩人以下都可以,沒有上限,可以無限多。 在這里,建議公司在股東人數上盡量設置合理,過于多的股東人數會使得公司決策出現問題,而過少的股東人數也會導致公司運營方面的障礙,因此,公司的股東人數應謹慎設置。
法律客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上限是多少《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之所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作出限制,考慮的主要因素是:1、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組成的,股東人數不應少于二人;2、有限責任公司有資本聯合的因素,同時還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礎上人與人之間結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稱的人合因素,這就要求股東人數不宜過多;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較為封閉的,在股東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規模不大,有股東人數限制,適宜于公司決策和經營。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既包括參與公司設立的最初股東,也包括在公司設立后由于新增出資、轉讓出資、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東,也就是股東總數不能突破最高限額。對于股東人數最低限額的要求,不包括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要求,因為對國有獨資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別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根據最新的《公司法》的要求: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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