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組織。場外交易所,是指依法設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進行非集中競價交易的場所。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程序如下: 1.受讓方召開股東大會。 2.聘請 律師 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提出 股權轉讓 申請。 5.進行評估、驗資。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6.股權變動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7.雙方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 。 8.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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