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第二條 【基本原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三條 【政府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第四條 【社會監督】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五條 【禁止仿冒】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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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米允褂弥唐诽赜械拿Q、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第六條 【禁止限制競爭】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第七條 【禁止權力經營】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第八條 【禁止商業賄賂】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第九條 【禁止虛假廣告】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第十條 【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ㄒ唬┮员I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ǘ┡?、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ㄈ┻`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第十一條 【禁止傾銷】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ㄒ唬╀N售鮮活商品;
?。ǘ┨幚碛行谙藜磳⒌狡诘纳唐坊蛘咂渌e壓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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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蚯鍍攤鶆?、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第十二條 【禁止不正當附條件銷售行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第十三條 【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ㄒ唬┎捎弥e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ǘ├糜歇勪N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ㄈ┏楠勈降挠歇勪N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第十四條 【禁止損害商譽】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法律主觀:
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的有關內容,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根據我國《 反不正當競爭法 》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①假冒他人的 注冊商標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 商標侵權 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 商業賄賂 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 行賄 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①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②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③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 債務 、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于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一、反不正當競爭的七種行為
1、七種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1)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2)商業賄賂: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3)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案件是全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種類型。有的經營者對其自身企業情況、商品性能、服務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不正當搶奪了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2019 年專門就商業秘密保護條款進行了再修訂,一是進一步完善了商業秘密的定義,即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二是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增加了“電子入侵”等竊取商業秘密的手段;三是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入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范圍;四是進一步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的罰款;五是專門增加了一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舉證責任的轉移做了規定。
(5)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有獎銷售是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一種常用手段。經營者通過有獎銷售,吸引消費者,可以增加市場交易,活躍市場競爭。但是,有的經營者在有獎銷售過程中欺騙、誤導、不當誘惑消費者,也可能擾亂市場競爭機制,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有必要對有獎銷售作出規范;
(6)商業詆毀:在市場競爭中,尤其是同行業的競爭中,競爭者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但是,有的經營者卻通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破壞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這就構成了商業詆毀。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干擾了消費者的正常交易選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嚴格禁止;
(7)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2、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1)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4)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是什么
不正當競爭是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與不法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合稱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屬于過度的、擾亂秩序的競爭,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專門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時針對限制、排除競爭的壟斷行為制定《反壟斷法》或《反限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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