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的是公司設立中止。
企業設立的法律后果:
1、公司設立完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被依法核準登記,獲得法律人格。
2、公司設立沒能最終完成,導致公司設立失敗,該法律后果由發起人承擔。
3、公司設立存在瑕疵,會導致被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被宣告已成立的公司無效或被撤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公司設立行為: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不同于公司的設立登記,后者僅是公司設立行為的最后階段;公司設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種法律行為,而是設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設立人設立公司行為的法律后果。
所以,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于法律行為中的多方的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公司設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哪些
司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作為相對一方債權人,無論公司是否成立,均可以直接以該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公司設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哪些,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設立中的責任承擔問題有哪些:
1、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從事公司設立必要行為時,其行為法律后果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擔。債權人可以公司為被告而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為設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為時,該行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歸屬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擔。但對于公司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對該行為予以承認,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擔,此時,債權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發起人對外所為民事行為,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債權人可以對成立后的公司進行催告,要求其對是否追認予以明確。公司不追認的,則債權人只能以公司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的承擔:
1、公司設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指公司正在設立之中,尚未設立登記,但又不能確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夠成立或不能成立的狀態。參照公司設立失敗的有關原理,此時,公司發起人之間仍然屬于合伙法律關系,公司發起人之間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債權人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明確不能成立的,由發起人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公司仍然未能明確是否能夠成立的,也按設立失敗承擔民事責任。
3、公司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設立成功的,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按公司設立成功來承擔;需要公司承擔責任的,可以直接變更設立后的公司為當事人并判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1、由于公司未能成功設立,其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自然無法由設立后的公司來承擔。
2、當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失敗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時,設立行為的民事責任問題公司法未作相應規定。
;法律分析:1、盡管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后,是否返還出資沒有規定,但是根據合同法、民法等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失敗后,發起人應該返還相應的出資。2、按公司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失敗的,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四條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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