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改制方案的政策要求
企業改制方案又名企業重組方案,是整個改制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只有做好企業改制方案,才能獲得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從上市的角度來講,企業改制便是股份制改組,其本質便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對被改組企業的生產力諸要素進行分拆、重新組合以及優化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二
(一)制定改制方案。中央企業推進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確改制方式、產權結構設置、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治理安排、勞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項,并按照有關規定起草或修訂公司章程。
(二)嚴格審批程序。中央企業集團層面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改制為股權多元化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程序報國務院同意后批準。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的改制,除另有規定外,按照企業內部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018年企業改制與重組的要求有哪些
2018年企業改制與重組的要求有哪些
企業改制與重組的要求有哪些
一、擬上市公司進行企業改制與重組的基本要求
(1)上市公司應為能夠自主經營并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公司。
(2)上市公司擁有能夠促進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其他管理層規范運作的公司治理機構。
(3)上市公司能夠有效地避免同行業竟爭,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
(4)上司公司具備完善的自身主營業務,并通過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力。
二、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請發行上市的具體要求
(1)擬上市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符合《公司法》第7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符合《公司法》第99條規定。
(2)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應做到資產、人員、機構、財務和業務的獨立完整。具體要求包括:
①股東應將業務所需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完整投人擬上市公司,并辦理相關產權、股權等權屬變更手續,不得單獨以商標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折股。
②擬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為公司的專職人員,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單位及其下屬企業擔任職務。
③擬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辦公機構及場所須獨立、完整,不得與控股股東混合經營、合署辦公。
④擬上市公司須設立專屬的財務會計部門,并獨立建賬,獨立開設銀行賬戶。獨立納稅。
(3)主營業務突出,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由兩個以上發起人以經營性的業務和資產出資組建的擬上市公司,所投人的業務必須相同,或者存在生產經營的上下游縱向聯系或橫向聯系,禁止將不同類、不相關的資產“捆綁上市”。
(4)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中應避免與控股股東從事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并應在有關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規定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在改制重組中,發起人或股東不得通過保留采購、銷售機構或者壟斷業務渠道等方式千預擬上市公司的業務經營,擬上市公司應擁有獨立的產、供、銷系統。無法避免的交聯交易應遵循市場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關關聯交易表決的回避制度。
(5)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請發行上市時,原公司的業務、資產、債權、債務應整體進人變更后的擬上市公司,不得剝離原公司業務和資產。
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的難點問題
通常情況下,企業改制和資產重組的存在以下的難點問題:
(一)企業的產權關系難理順,尤其是涉及到國有資產,還要對企業的產權性質進行界定。另外部分企業存在交叉持股、循環持股等情況,如母公司的孫子公司還是母公司的股東等現狀,遇到類似情況,理順企業的產權關系會非常的困難。
(二)資產重組管理難,尤其是涉及到人員的重新調整問題,資產效益好的企業大家爭著去管,效益不好的企業大家都不愿去管。另外股東之間為爭企業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又往往互相扯皮,使企業管理團隊難以形成核心力量。
(三)剝離后的資產處理難,尤其是涉及到主輔分離的情況,將輔業資產交出去處理會非常難。另外讓剝離出去的資產實現自負盈虧更難。
(四)如何實現資產優化,讓改制和重組后的企業能夠實現盈利或達到盈利的最佳點真正實施起來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因為企業資產重組的盈利預測或分析往往是依據企業的財務報表和資產評估報告等紙面材料作出的,而這些被依據的財務報表和資產評估報告自身也并非是完全客觀真實的,而且其反映的完全是過去的、靜態的情況,無法很好地反映出或決定企業未來的動態的情況。
改制重組契稅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法律依據:《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三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什么是企業改制重組
法律分析:在我國企業改制重組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兩種方式:
1、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范的企業。
2、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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