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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有權股東大會上罷免董事長嗎?(股東會有沒有權力罷免董事長)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4-02 20:12:35

罷免董事長是怎樣進行的

法律分析: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一般來說應該有以下步驟:

1.將罷免提案提交董事會審核后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由董事會將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如果僅罷免董事長的職位,保留董事資格,則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如果連董事的資格都予以罷免,則若導致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大會選舉新任董事,進而由所有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任董事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司中如何罷免董事長?

1.提請董事會審議,并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2.董事會應將議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3.僅免去董事長職務而保留董事資格的,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產生新的董事長;即使取消董事資格,董事人數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由股東大會選舉新的董事,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重新選舉新的董事長。
董事長是公司或組織的最高管理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作為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董事會。日本和韓國的大型協會(公司)被稱為“會長”,被命名為“禁兵役協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根據新公司法,有限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因此,可以不設董事會,但應至少從股東中選出一名董事(公司負責人)代表公司。
拓展資料:
1,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一個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長由董事會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董事長是董事會的領導,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屬于董事會的職責范圍,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不做個人決定,只在董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表決權。 在《公司法》中,除了召集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力外,董事長擁有與普通董事相同的權力。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業務執行的處理權和董事會職代行權,并承擔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沒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長能罷免嗎

沒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長能罷免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果董事長不履行職責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免除董事長的職務,即罷免董事長。
不過罷免事項的決定要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才能達到罷免董事長的目的。但是這樣的規定對于中小股東來說,實際是很難維權的,因為首先一般大股東幾乎占去了公司股份的一大部分,中小股東很難爭取到足夠數量的股份同意。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小股東如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此時,小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即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起訴;監事會、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內未提起訴訟,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想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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