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和條件是什么?
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如下:1、原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2、被告為董監高人員或他人;3、訴訟事由為公司高管人員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程序:先窮盡救濟途徑,有關機關拒絕或怠于履行職責才可以股東自己名義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的條件
法律分析: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的本質區別在于訴因和目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訴訟的條件
股東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正面回答
1、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必須是公司的股東,非股東或者起訴時已喪失股東資格的人無權提起代表訴訟;
2、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條件,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當依法先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請求,請有關公司機關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3、有明確的被告,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分析詳情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個人的利益對公司或其他侵權人包括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職員提起的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的情況,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個人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股東代表訴訟行使條件是什么?
一、 公司法 股東代表 訴訟 行使條件是什么?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 公司章程 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 有限責任公司 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在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特點是什么? 1、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并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2、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 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權利和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征,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綜上所述,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股東可以向董事提議向法院起訴。如果董事拒絕起訴,股東可以代表訴訟,自己準備好材料直接起訴。股東代表訴訟中的原告必須是公司股東,即使是小股東,也享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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