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規定,在債權人申報期滿后15日內,由人民法院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債權人和發布公告外,還應當做好以準備工作:(1)擬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2)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3)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4)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5)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6)需要提前準備的其他工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債權人會議可在下列情況下召開:(1)人民法院或者債權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2)在清算組要求時召開;(3)在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債權人會議的主要議事內容有:(1)宣布債權人會議權及其他有關事項;(2)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3)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4)安排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5)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討論并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和分配方案,討論內容記入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并做出裁定;(7)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對上述討論情況進行表決。需要注意,召開債權人會議時,所有具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都可以參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在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可以參加并發言,但無表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規定第十七條確定的工作外,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擬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二)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三)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四)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五)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六)需要提前準備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三)指定并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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