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收購常用的收購方式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一)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指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資產。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管理層收購和業務經營控制權。(二)收購股票。收購股票是指管理層從目標公司的股東那里直接購買控股權益或全部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并購的方式有公司合并、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通過訂立合并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資產收購指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其他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的行為。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