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認定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為一體,以致于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或兩家公司無法實質區分的情形。下面將給大家介紹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認定以及混同的情形有哪些?希望以下內容能幫助到大家。
一、什么叫人格混同的認定 所謂人格混同,是指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的人格完全混為一體,以致于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即股東或兩家公司無法實質區分的情形。 主要表現為母子公司之間、兄弟公司之間及相互投資而引起的人格混同,表現在公司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務、管理機構、業務的不分,財務混同,表現為收支記錄、賬簿、財務會計等難以區分。這種混同狀態給債權人帶來主體辨認上的困難,最終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在公司法理論上,公司人格混同可根據混同對象區分為公司與股東的混同、公司與非股東公司的混同兩大類。具體而言,公司之間不存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如要構成公司人格混同,只能是公司與非股東公司之間的混同。也即,是同一投資主體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這表現為相互之間不具有控股關系且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因具有某種程度上的關聯關系,(比如同一投資人設立的不同公司)導致出現組織機構,財產,經營范圍等方面的混同。二、人格混同的情形 第一,人員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嚴重的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甚至雇員也相同,最典型的情形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 第二,業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如同一業務有時以這家公司名義進行,有時又以另一公司名義進行,以至于與之交易的對方當事人無法分清與哪家公司進行交易活動。 第三,財務混同。這是指關聯公司之間賬簿、賬戶混同,或者兩者之間不當沖賬。需要注意的是,關聯公司依法合并財稅報表,以及在分開記賬、支取自由前提下的集中現金管理,不應被視為財務混同。三、人格混同的因素 最高法院發布的《九民會議紀要》第10條規定,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實際上,對于公司的人格混同,人們往往形象的稱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可以說這樣的行為很容易導致在法律關系上的混亂以及對于法人地位的濫用,隨意建議出現這種情況時要盡快處理。
人格混同的認定條件
如果導致各公司法人財產、人員等無法區分,已經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更是直接規定了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因此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人員混同能不能認定人格混同
所謂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出現混同,導致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情形。其主要表現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東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該種控制達到了使公司喪失獨立性的程度。公司之所以具有獨立的人格,是以其財產和責任上獨立于其出資人為前提條件和實質內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名稱、住所、所營事業等。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最為常見的表征是財產混同、組織機構混同和業務混同。同時,這三項特征也是認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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