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稅漏稅會計承擔什么責任
公司偷稅漏稅會計承擔責任具體如下:
1、公司偷稅漏稅,如果會計也存在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幫助公司偷稅漏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則承擔刑事責任;
2、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注冊公司條件:
1、注冊公司首先得有人,公司創辦人,也就是股東。股東必須年滿18周歲,有身份證明及行為能力的人;
2、注冊公司要有注冊地址。這個注冊地址可以是商業用途也可以是工業用途,現在住宅也可以作為注冊地址;
3、注冊公司需要注冊資本。公司注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注冊公司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注冊公司需要有公司的基本戶與納稅帳戶,這是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
注冊公司需要的資料如下:
1、公司名稱是必須要準備一個的,可以提前多準備幾個,以備不時之需;
2、公司注冊地址是肯定要有,如果自己沒有實際地址的話可以選擇掛靠地址;
3、公司經營范圍需要提前明確,這個經營范圍并不是說越廣越好,主要是圍繞自己主要經營業務;
4、注冊資本也是必須的,注冊資本有實繳和認繳,而且這個注冊資本也并不是越多越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看;
5、法人、股東、監事身份證信息,這三者缺一不可;
6、各位股東、法人、監事的個人銀行U盾,辦的哪個銀行U盾,就下載哪個銀行的驅動,非深圳銀行簽發的不可以,必須是深圳本地銀行簽發。
綜上所述,公司偷稅漏稅,如果會計也存在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行為幫助公司偷稅漏稅,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則承擔刑事責任;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公司偷稅漏稅出納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偷稅漏稅,出納是要承擔責任的。
企業逃稅行為的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兩部分,若企業逃稅與收款者之間存在關聯,看看他開的發票有沒有涉及假票。如果真的涉及假發票,除非有證據表明這不是自己主動做的。如果單位犯了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公司偷稅漏稅的處罰是:
1、由稅務機關追繳公司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
2、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偷稅漏稅怎么舉報?
1、可以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的稽查機關進行實名或者匿名舉報;
2、可以在稅務部門的官方網站上進行舉報;
3、可以直接撥打稅務部門的電話進行舉報;舉報企業偷稅漏稅應當同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偷稅漏稅會計和老板誰的責任大?
法律主觀:
偷稅漏稅公司實際老板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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