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權分配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第一,要有一個老大,也就是有一個公司控制權的大股東。因此,在股權設計時一定要給創始人或者帶頭人公司的控制權。他的持股比例要到67%或者51%以上。如果不能單獨持股這么多,就需要通過一些協議來聯合持股達到這么多。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管理的通暢以及在后邊的融資過程中,公司創始人團隊始終保持公司的控制權。
第二,要有讓步,也就是說其他的小股東把管理權讓步給大股東。而大股東相應的把公司的分紅權,或者是經濟收益的權利讓步給小股東保持雙方之間的公平。這是一個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股東之間互相信任的體現,更是股東之間相互制衡的體現。第三,要有進退機制。也就是說在公司的股權設計中,一定要對合伙人的進入和退出提前定有機制。這里包含合伙人資格的考評,合伙人進出的方式,合伙人退出的方式等等。因此,在股權分配的設計中,需要提前定有股東的退出和進入機制。第四,在股權分配設計中要有余地。公司日后隨著發展可能需要給員工和其他管理團隊做股權激勵或者新股東的進入在股權上有提前的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其中,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并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而不記名股票的轉讓,則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權利交付給受讓人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股份的占有和轉讓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那么為了維持公司的正當經營,我們則需要明確其中恰當的程序流程,掌握相關知識,并合適地將所掌握信息應用在生活中,如此方能在經營公司的路上輕車熟路。下面則為大家詳細介紹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新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程序的規定。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并可轉讓。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質,公司的組建依賴于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確認并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維護股東間的相互信賴及其他股東的正當利益。本條的宗旨就是為了維護這種利益的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設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并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里講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以股東人數為標準,而不以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多少為標準。這是因為股權轉讓事宜是基于股東處分其財產權而在股東彼此之間發生的合同性質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營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的是每個股東的意愿,而非大股東的意志。是“股東多數決”而非“資本多數決”。這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權轉讓的障礙、保障股東對其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了保障股東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的不當或消極阻撓,本條進一步規定,股東對股權轉讓的通知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則應購買要求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 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須將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內容。股權轉讓需要在欲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合意,這種合意的過程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欲出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表達其意愿,其他股東也應當用書面答復的方式表達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書面方式:一是便于對股東間是否達成合意進行判斷,從而具備證據效力;二是當由于股權出讓導致股東身份變化時,也會引起后續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啟動(例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的注冊登記事項、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都需要以書面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本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的答復期限,即:其他股東自接到股權轉讓事項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規定最長30日的答復期,既考慮到其他股東慎重權衡和決策的需要,又考慮到轉讓者能及時轉讓股權的需求。 本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該項轉讓的股東都有優先購買權。相對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而言,本條第三款的規定不是義務而是權利。但是,這種權利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限制的。所謂“條件”指股權轉讓方索取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條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東購買出售股權的條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讓人所出條件時,才可以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還經常出現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該處所指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 本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一般原則,同時又賦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的權利,以體現股東的自治權。應當指出,在股東出資分期繳付的情況下,出讓股權的股東認繳了出資,但尚未繳足即出讓股權的,該股東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應當向公司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后承擔繼續繳資的義務。 綜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定經過法律規定上的層層把關,具有嚴明嚴謹的特質,并列舉出清晰條例,有豐富的背景解釋,需要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的照樣遵守,嚴格服從。這樣既有利于公司的長久發展也有利于國家管理相關企業,維護社會穩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
法律分析: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評估辦法》 第三條 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 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 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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