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對于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股份轉讓需要的手續和程序如下:1. 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
2. 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執照正副本、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原件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 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股份轉讓的程序如下:1. 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 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3.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公司章程。
5. 辦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承諾與保證;最后,股權變更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流程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資料 1、 公司法 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證 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 (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后公司的股本結構; 4、 股權轉讓協議 書。 (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主要內容: (1)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6)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 (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 (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并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后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是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 合伙企業 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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