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簽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嗎
一、私下簽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嗎
1、私下簽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效。只要各方當事人自愿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私下簽署的協議無效情形有: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代持股權協議書范本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聯系方式:
住址:住址:
鑒于公司設立和日后經營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委托人(甲方)將其實際出資公司的部分股權(以下稱為代持股權)交由受托方(乙方)代為持有。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簽訂代持股權協議書如下:
一、代持股權的情況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的股權,對應出資人民幣元(大寫);
1.2乙方在此聲明并確認,代持股權全額由甲方出資認購,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1.3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并確認,由代持股權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將代持股權轉讓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以甲方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的日期為準。本協議終止之后,乙方必須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權恢復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代持股權為限,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享受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擁有所有者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包括表決權、查賬權、知情權、參與權等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3.2在代持期間,獲得因代持股權而產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分紅、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資比例享有;
3.3若甲方決定放棄送配股、增資等權利的,需在該等權利行使期限屆滿日前,以書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據該書面指示辦理相應的手續;
3.4如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3.5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并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代持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乙方行使甲方委托權利時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4.2在代持期間,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權產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等收益后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交給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賬戶。若公司在此期間進行送配股、增資,且甲方未放棄該權利的,則送配、新增的股權權屬屬于甲方,若甲方無書面相反意思表示則仍登記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協議的約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代持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代持股權被查封的,則乙方應提供其他財產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4.5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適當履行受托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五、代持股權費用
5.1乙方為無償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費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產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包括但不限于與代持股相關的律師費、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等)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將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產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六、代持股權的轉讓
6.1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代持股權。甲方轉讓代持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通知中應寫明轉讓的時間、轉讓的價格、轉讓的股權數額。乙方在接到書面通知之后,應當依照通知的內容辦理相關手續;
6.2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但乙方不對受讓股東的履行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由此帶來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6.3因代持股權轉讓而產生的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保密
7.1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協議雙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關本協議的任何內容。若因違反本條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一方應當對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八、違約責任
8.1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8.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或者解除本協議。
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它作為本協議附件或補充協議的相關法律文件,以該等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為準;
9.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協議生效及份數
10.1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3份,簽署雙方各執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以附件或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附件或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簽署日期:年月日
簽署日期:年月日
代持股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法律效力,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代持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約束相對較小,一般而言,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且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代持股協議只要是當事人雙方自愿、平等地協商一致,沒有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也沒有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拓展資料:代持股協議存在的風險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風險,代持股協議中的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而且各自所承擔的風險還不盡相同。
1、實際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實際股東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因為其姓名或名稱沒有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因此實際股東在法律上就不屬于公司股東。實際股東若想行使其股東的收益權、表決權等權能,只能通過名義股東來實現。
(2)實際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
從外觀看來,名義股東對其名下的股份擁有處分權,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名義股東可能未經實際股東允許,就擅自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或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或者是不如實向實際股東轉交股權收益等等。縱觀整個代持股行為,這也是實際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風險。
(3)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無法規避
即使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各司其職,合作良好,對實際股東來說,還是有一個無法規避的風險——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假如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想要解除代持股協議,從幕后轉到臺前,在外界看來,這就是一次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然就要繳稅。換句話說,實際股東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東西,讓自己“名實相符”,還得繳一筆稅,因為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認可“當事人存在代持股關系,股權并未發生變化”這一說法。
相關推薦: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
怎么注冊公司流程(公司注冊流程及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