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金不需要實繳。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工商部門只是做登記,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但是公司章程還是需要注明股東出資金額,以及金額的認繳期限。各股東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完畢,并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014年3月起,公司法調整以后注冊資金取消下限;也就是說以前最低3萬注冊資金現在最低1元就能注冊了。
不僅取消下限,還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想注冊100萬的公司,可以直接章程你寫注冊資金100萬,出資時間寫2045年。營業執照發下來以后直接寫的100萬。你到2045年再出資。這里的100萬就是認繳,等2045這期間你往公司基本戶存入100萬,拿到入資單辦理驗資報告,再到工商局網站上申報入資信息。這時候這100萬才叫實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冊資本認繳制與實繳制的區別
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并且記載于公司章程。
認繳制與實繳制不同,實繳制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業投資創業,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認繳制則是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承諾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不需要登記實收資本,且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認繳登記制度無需占用企業資金,可以有效提高資本運營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一、注冊資本是否需要實繳應視情況而定:
1、我國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是注冊資本認繳制度,因此公司注冊資金一般不需要實繳,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公司注冊資金需要實繳。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注冊資金的繳納方式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10萬元人民幣,需一次性出資;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可以分期出資;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為500萬元人民幣。 總之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區別在于概念、金額、法律效力的不同,注冊資本是公司建立登記的一個重要條件,實收資本是企業在運行中的資金實際投入金額,公司注冊資本采納的是認繳制,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所以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有一定的數額差距。
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注冊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是法律上對公司注冊的登記要求,而實繳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對企業的投入,二者是投資合同、公司章程的法律規定,是一件事務的不同表達;
2、兩者的金額不同:注冊資本采取認繳制,即約定時間的分期付款,注冊資本在一般公司注冊時可能小于實繳資本。但一般情況下,繳納的注冊資本就是實繳資本,也是如實登記;
3、法律效力不同:實繳資本的注冊登記是政府對法人的核準行為,在企業進行了相關的行為之后;注冊資本則是對于企業的償債能力、責任的一種認定,兩者都是有法律責任承擔的。
注冊公司出資方式具體如下:
1、貨幣。要求貨幣出資的部分必須占到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2、實物。實物的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房、車,也可以是機器、設備、原材料等,但實物一般都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物品;
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商號、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業秘密等。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最高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
4、土地使用權。我國對土地所有權采取公有制,股東以土地出資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東將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公司,由公司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其他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1)股權。股東以股權出資,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可以轉讓;
(2)債權。股東對他人的債權也可以出資,不過基于債權的風險性,以債權出資的,一般應當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第二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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