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區(qū)別
1.組成不同: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董事會由員工代表和其他組員組成;
2、特點不同:股東大會為權利機構,董事會為執(zhí)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管理;
3、工作職責不同: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可以選擇解雇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并執(zhí)行其決定。
以上是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區(qū)別。
董事會行使什么職權?
1.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匯報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決策方案;
3.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4.制定公司今年的財務計劃和預算計劃;
5.制定公司升級或減少注冊資本申請及其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計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破產或改變公司形式的計劃;
7.決定設立公司內部管理機構;
8.決定聘用或辭退公司主管和報酬,并根據(jù)主管候選人決定聘用或辭退公司總經(jīng)理、財務主管和報酬;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計劃;
公司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力。
本文主要寫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區(qū)別,僅供參考。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qū)別是什么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qū)別是什么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qū)別如下:
1、構成不一樣:股東會由公司股東構成,董事會由職工代表和其他組員構成;
2、特性不一樣:股東會是權利機構,董事會為執(zhí)行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管理;
3、崗位職責不一樣: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情有決策權,可選擇與辭退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向股東匯報工作,執(zhí)行其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董事會區(qū)別是什么
組成不同、職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選舉和罷免董事,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具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準備和保持董事會的程序,準備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各種書籍,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狀態(tài)的資本收益和損失,向有關部門申請破產的公司破產。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負責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3、本質上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xiàn)了股東的意志和企業(yè)的最高權力;董事會的本質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和信任委托機構的制度安排。股東大會不具體或直接參與企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和管理。它在外部不代表企業(yè),與任何單位都有聯(lián)系,在內部也不開展具體業(yè)務。不能成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qū)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的,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公司的董事組成的,是公司的決策機構。這二者在職責、成員任期等方面存在差異。股東會負責的關于公司大局方面的決策,而董事會負責的是具體的實施方案;股東會的成員沒有任期的限制,只要其持有公司的股權就一直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會的成員有任期限制,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guī)定,但是不得超過三年;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要機構,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沒有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shù)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jīng)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jīng)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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