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取得方式怎么填
股權取得方式如下。
1、原始取得,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取得股東資格。
2、通過轉讓,贈與,繼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成為公司新股東。
3、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善意地從無權人處取得股份,從而取得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原始取得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通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二)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賴于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來講,股東資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處分性,法律所禁止處分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轉讓人為正當權利人,則無需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時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讓與人無權利之事實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權; (5)依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法取得股票,記名股票以背書方式取得,無記名股票交付即可。公司股東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也是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具體股東需要履行怎樣的義務,上文中已經做了大概的介紹。而要取得股東資格,大致有三種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繼受取得以及善意取得。然而股東資格有取得,就有喪失。如,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轉讓給了他人, 自然人股東 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的。
股權適用物權法28條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適用。股權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但可類推適用《物權法》第28條之善意取得制度,以維護善意第三人對權利公示之信賴,保證交易秩序的穩定與安全。
股權善意取得條件
法律分析:其一,股權必須以有效股票來體現,其二,轉讓人應該是無權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盜竊者、股票拾得者;其三,需依轉讓而取得;其四,股票轉讓本身應合法進行,其五,受讓人主觀上應為善意,且不應有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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