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清算?
公司只有在破產和解散的情況下需要清算,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清算
在公司下列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3、依法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4、股東解散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公司清算具體流程是什么?
公司進行清算的流程是:
1、公司自行成立或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通知債權人申報債務;
3、對債務、債權、財產清算;
4、清算完畢的,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方案,并報告公司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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