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風險提示:企業分立的幾種形態: 1、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即A=B+C。 2、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為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即A=A+C,分立前企業的 債權和債務 ,按法律規定和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總之,原企業從本質上并沒有消滅,只是有了新的變化,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存續,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處理債權、 債務 等各項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自股東大會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 債權人 ,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也就是說,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只有在債權提出才進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對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方式:原則上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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