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職權有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以及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等。董事會的職權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修改公司章程等。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分析:落實董事會職權是按照中央要求開展的一項深層次改革,涉及企業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積極穩妥開展相關工作,合理選取具備條件的重要子企業先行先試,著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有序組織實施,規范落實各項職權。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施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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