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規定?
在借貸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中,是對逾期違約金有相關約定的。常見逾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逾期違約金=(逾期本金未按時支付的利息)逾期違約金率逾期天數;逾期罰息=逾期本金逾期罰息利率逾期天數。
二、交房逾期違約金怎么算
開發商逾期交房,業主無法拿到房屋,也無法進行后續的裝修和入住,會給業主帶來很大的損失。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應當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首先是由雙方進行約定。一般說來,開發商和業主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之中就明確違約金的標準。比如說每逾期一天,開發商就按照購房款的萬分之一來支付違約金。如果說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那么可以適當的降低。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那么也可以向請求增加賠償的金額。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那么此時業主可以要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延期交付房屋期間與房屋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金標準來支付違約金。《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溫馨提示】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三、逾期付房款違約金怎么算
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房款,如果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對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有約定,按約定計算;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未支付購房款的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即在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到50%。
四、逾期付房款怎么算違約金
逾期付房款違約金可以按照約定的違約金計算,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法律分析:如果開發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開發商與購房人在進行商品房預售買賣之前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預售商品房交付購房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付違約責任。需要賠償相對方違約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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