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個公司的股東名冊有以下法律效力:
1、權利推定效力,只有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的人,才能是公司股東;
2、對抗效力,股權轉讓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3、免責效力,公司向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余財產等,如果股東名冊上記載不準確以致股東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名冊,是指公司記載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狀況的簿冊。
股東名冊的作用:
股東名冊是記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個人情況及其所繳納出資額多少等事項的名冊。股東名冊可置于公司,并備案于公司登記機關。在名冊記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報登記機關備案。股東名冊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對股東發出通知、確定股東、確認出資轉讓效力的依據。股東發生變更時,該法人股東的債權債務及對外投資應進行清算。該法人股東喪失法人資格時,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自然人股東發生變更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履行其權利義務。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地位。
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1、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與公司的關系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此即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
3、股東名冊具有免責效力。由于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東發出會議通知、分配紅利、分配剩余財產、確認表決權、確認新股認購權,即使該形式上的股東并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
4、股東名冊的相對效力。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國《公司法》第33條和第134條對股東名冊的記載事項作了規定。
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134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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