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有效嗎
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范圍內的人員,是否解除到了公司的商業機密。用人單位是否在勞動者離職后按月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30%,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競業限制補償等情況,來確定該競業限制是否無效。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以下方面:1、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2、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3、競業限制期限;4、競業限制補償;5、違約責任。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要約定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就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于用 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如果協議里面沒有約定競業補償條款,那么沒有補償的競業協議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
【個人建議】
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如果沒有競業補償條款,競業限制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協議是否違法
競業協議是否合法具體要看公司條例內容,競業限制補償費沒有法定標準,地方立法有規定,一般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20%—70%不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勞動者是否到限制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區域工作,而判決用人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一、什么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競業禁止是公司和前述員工簽訂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該協議旨在約束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員工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兼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主要包括:
(1)不到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
(2)不自辦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
(3)不從事與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等業務。
(4)不投資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
(5)不為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提供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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