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公司破產清算的一般周期在一年以上。《破產法》規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并且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會議。
綜上所述,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到第一次債權會議召開,需要的時間可達一百三十日,而在一債會后還需要時間制作清償計劃,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等,一般需要的時間會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公司清算一般要多久
當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公告在報紙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完公司財產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如果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法院確認。
公司法并未規定清算需要多久,從實踐來看,破產清算因情況比較復雜,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通常都在一年以上,而解散清算如果財產狀況比較清晰,順利的話幾個月也可以完成。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企業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清算要多長時間,跟公司規模大小、對外債權債務等諸多因素有關,破產清算如下:(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6)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公司破產清算要多久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清算沒規定具體時間,跟公司規模大小、對外債權債務等諸多因素有關。破產清算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通知債權人或者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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