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指的是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但是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股權代持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原因,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約定在公司的股權持有上由隱名股東實際擁有,并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收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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