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由誰召集誰主持
股東會由誰召集誰主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發起的主體存在著不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有設立董事會和不設立董事會之分,如果設立了董事會的,則由董事長主持,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則由執行董事主持;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董事長無法主持的,則由副董事長主持,如果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的,則由監事會召集主持,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但是,如果監事會也不履行召開股東大會的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主持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由九十天以上合計或單獨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主持大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哪些?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全體股東。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所有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為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公司的股東,也就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當然,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股東會。
公司法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么?
一、 公司法 召開股東會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東大會行使哪些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股東大會是如何表決通過決議的?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綜上所述,我國公司法中有一個章節對股東大會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 應該每年召開一次股東會議,如果有特殊情況,在董事長的提議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討論的議題非常重要,其決議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通過才行。
相關推薦:
招標代理費由誰承擔(招標代理費應該由誰支付)
招標違規操作中標無效嗎(招投標違法行為中標無效的情形)
原始股份轉讓詳解(原始股權轉讓需要辦什么手續)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