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合作的情形,特別是朋友、親人之間,會進行合伙做生意,一般都會簽訂一份合伙協議,如果發生糾紛是可以根據合伙協議解決的。一、個人合伙糾紛法律適用1.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4.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處理。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該第三人據此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二、個人合伙糾紛管轄法院怎么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明確規定: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伙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注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個整體,就合伙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系。三、個人合伙糾紛立案難如何解決1.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訴訟是含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因具體訴訟過程中的請求、陳述不妥當,或舉證失誤都可能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針對因個人合伙糾紛引發的訴訟,從立案階段就要引導當事人恰當行使訴權。表達訴求要合法、規范,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復訴訟;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必要時要及時提出調查取證、證據保全以及委托審計、鑒定的申請等,盡可能地使訴訟渠道暢通。2.法院應協助清算合伙賬目對于合伙人之間已經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或者證據充分、賬目簡單且清晰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據結算憑據或經開庭審理由審判人員加以核算后,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合伙財務混亂,賬目尚未明確,需分割的財產多而雜的情形下,原、被告雙方均能到庭,且多數合伙人同意清算的,可由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限期進行清算。已經受理的合伙糾紛案件先行中止,待清算結束后恢復審理。一般情況下清算組成員指定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一致,可以指定協商推舉的人員擔任。如確有必要,可聘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以確保清算結果的客觀、公平。3.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計如合伙人之間對合伙開支、對外債權債務以及盈余虧損情況存在較大爭議,但合伙賬目規范、齊全,或雖缺少賬目或賬目不清,但合伙人對做帳情況能統一口徑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委托審計。如果雙方都不愿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先通過開庭審理或證據交換,對相關賬目或憑據進行固定,依職權委托審計部門對合伙賬目進行審核或清算。如果合伙建帳不齊全、不真實或未建帳,合伙人各自記賬、分別持有憑據,又不能統一口徑的,法院應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引導各方全面提供賬目憑據。倘若某些合伙人拒不提供賬目,致使審計或清算無法進行,應責令其提交,并告知拒不提交可能要承擔敗訴后果。如仍拒不提交,經查實其確有合伙賬目,必要時可采取適當強制措施。如合伙人銷毀賬目,或其確存有賬目而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仍拒不提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照妨礙民事訴訟予以制裁,并可根據現有的證據或已查清的事實進行裁判。法院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核結果依法進行審查,當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但又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對其異議不予認定。如合伙事實確實無法查清,應告知原告待有新的證據后再行起訴,如堅持起訴,應駁回起訴。沒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的解散一般都是有著相應的原因的,很大的原因就是合伙企業到期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或者合伙人不滿合伙人數達到三十天等條件的。一、合伙企業解散原因有哪些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人協議書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____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___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b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c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d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a未履行出資義務;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d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伙債務;5._________。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禁止行為。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五條其他。(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三、合伙開公司要注意什么(一)要建立一套合作規則一切按合作的規則辦事,不能只憑感情處理問題。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比如說:雖然大家股份各占50%,但說好人事權是我管的,你就算占股份再多,也不能干涉。不能說你有一個朋友想進來,你就可以讓他進來。一定最終要我同意才行,因為事先大家說好這個權力是我為最終的決定權的。或者有些人會心軟,覺得大家都是朋友,不是朋友也不會合伙做生意啦,一下子難以拒絕,但這個人其實你是不喜歡的,覺得不適合的,但最終還是礙于面子同意了。其實這樣是錯誤的。合作做生意,大家不要斤斤計較,但指的是非原則的問題,如果是原則的問題,一定要“斤斤計較”。如果原則問題都可以放棄,那么你們的合作最終我想是會失敗的。(二)時刻掌握主動權在沒有看好合伙人之前,最好不要輕易合伙。即使合伙了,自己必須要在整個企業經營中掌握主動權,如人事、財務、客戶資料、上游供應商的關系等核心資源。如果出現問題你才有能力去處理,防止互相扯皮的現象,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企業的傷害。(三)股東要簽訂競業及商業保密協議合作期間和合作結束兩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和高相關度的行業。這樣可以有效防止個人私心的膨脹而導致分裂。競業協議可延伸到企業核心人員和中高管理層,在新員工入職前就實施,先小人后君子。(四)對待能人的方式公司發展需要很多的能人,這些人的能力特別好,但不一定適合當股東。我們可以用高薪+分紅方式來留人,而非用股份的方式。(五)處理沖突時做好最壞的打算股東間出現分歧,自己要做好最壞的打算,做到心中有底,處理問題時就會以比較平和的心態、理性的去面對,讓事情得到圓滿解決。在不違反原則性前提下,要本著不傷和氣、好聚好散前提處理事情,合作不成還可以繼續當好朋友。(六)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溝通合伙人在合作過程中最為忌諱的是互相猜忌,打自己的小算盤,這樣的合作肯定不會長久的。出現問題要本著真誠、互信、公心態度來解決,有什么事情放到桌面上來討論,就事論事,大家如果都是出于公心,分歧是很容易得到解決的。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這點第一是可以不斷加深雙方信任。第二是多交流,多了解對方,能更好地協調工作。第三是可以及時化解雙方的矛盾,不讓其發展壯大。.(七)不要讓任何股東的親戚在公司上班在公司里不能出現任何股東親戚的影子,無論股東的家庭成員是誰,有多大的本事,或者可以給公司帶來多大幫助,都不能成為其家庭成員在公司上班的理由,這個是大家合作的根基,不可以去動搖。.這里說的并不是說不能請自己的親人加入公司,我指的是那些并沒有在公司有正式職位的親屬,如彼此的父母,妻子,弟妹等,他們在外面有自己的工作,沒在公司正式任任何職務,但他們是合伙人的親人,但卻在一旁指手畫腳,中傷對方。不要讓這種現像出現。這也是非常傷害大家合作的問題。這種問題合伙人事先也要商量好,形成共識,并且自己約束自己的親人。當然,這并不是說不可以讓自己的親屬給你意見,但給意見應在背后,不能讓他們當著你的合伙人的面說,特別是不能讓他們直接去說你的合伙人,就算合伙人真的有錯。(八)財務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一定要一個人請會計,一個人請出納,或者過一段時間大家交換。合伙做生意就是為了賺錢,如果財務都不清不楚,大家都不知誰貪污了誰,那么最終也一定是失敗的。對于這一點,有些朋友說,剛開始時公司規模比較小,還請不起會計出納,如何辦?那就兩個人自己做帳,比如兩人去銀行開一本存折,把兩人合伙做生意的錢全部放入這本存折,然后做一本銀行日結帳。總之錢一定要明明白白,不能有任何的蔬忽。因為錢是最易傷感情的問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再有的帳目要做兩本,各人一本。這樣就明明白白,不怕對方修改帳目,因為大家都有底。合伙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很多,總的來說分為合伙人認為要解散和法律規定的必須解散,合伙人的設立和解散都比較容易,但由于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合伙人需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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