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后果: 1、企業會停止一切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 2、企業要成立清算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手續; 3、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董監高人員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則其基本權利也會受到相應的影響。
法律客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后,并不會立刻導致公司法人地位的喪失,只是喪失了生產經營權,以及請求法律保護的請求權,同時企業將被迫進入不可逆的清算階段。在清算階段時期除清算活動之外,其他一切營業活動都不得開展。
根據《民法典》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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