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條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為第一條公司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第二條因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第五條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實施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依法進行再審時,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第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實施。
法律客觀:
《刑法》。
最新公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一、最新 公司法解釋 的內容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解釋的內容主要是: 第一條(無效之訴的原告)與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有利害關系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公司職員,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第二條(撤銷之訴的原告股東身份)提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之訴的原告,應在會議決議形成并至起訴時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 原告起訴時應提交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及無記名股票,或者在證券交易場所開立的證券賬戶,證明其股東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書面文件證明其股東身份且公司予以認可的,人民法院應允許其以股東身份起訴。 公司有 證據 證明原告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 裁定駁回起訴 。 第三條(無效和撤銷之訴當事人的 訴訟 地位)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東以與原告相同理由請求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但申請參加撤銷上述會議決議案件的公司其他股東,提交申請的時間不符合 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或者未持續具有公司股東身份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準許。 第四條(表見決議、決議不存在的處理)原告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案件,原告主張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認定相關決議文件無效或者偽造的相關內容無效: (一)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強制性規定; (二)公司未召集會議或者召集了會議但未進行表決或者表決人數未達到法定多數即形成了決議文件; (三)公司雖然召集了會議,但會議決議與會議記錄不符,且公司不能證明會議記錄內容存在錯誤; (四)會議決議的股東或者董事簽名系偽造或者其他偽造會議或會議決議的情形。 第五條(未受通知 股東權利 之行使)原告股東以未收到開會通知而對會議的召開不知情為由起訴請求認定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召集的股東會、股東大會形成的決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公司雖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原告股東參加了會議或者參加了投票表決,原告起訴時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有證據證明已經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東與公司事先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公司向原告股東履行了通知義務,但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銷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第六條(事后以行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決議)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案件,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同意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形成決議后,原告股東又有明確的自主行為,接受了相關會議決議內容; (三)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又形成了新的決議,變更了原告起訴涉及的相關內容; (四)原告股東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中止執行決議與擔保)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執行決議涉及的相關內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權要求原告提供相應擔保。 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原告中止執行會議決議的理由成立時,應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執行相關決議;被告或者第三人請求原告就此提供相應擔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應通知駁回原告申請。 第八條(擔保費用的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案件時,公司請求原告提供擔保并主張賠償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 ,且公司因無效或者撤銷之訴形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時判決原告或 擔保人 在擔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九條(判決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時,該決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公司依據該決議設立的對外法律關系,不當然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設立的其他法律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與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之訴案件 合并審理 ,也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最新的公司法在修訂之前已經就社會上大量發生的不同糾紛問題的審判進行了研究調查,最高院在發現審判過程中糾紛解決的難點仍然是法律條文的難以適用問題上,就有必要將原有的公司法條文進行重新的更正并明確了模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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