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行債券的流程
作出決議或決定,申請發行。
1、根據華律網查詢顯示,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
2、申請發行:作出決議或者決定后,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規定的申請文件。
地方專項債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通常情況下,專項債主要解決政府投資資金不足的問題。專項債擴圍后,民企可以通過提供設計、材料供應、施工、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等獲得專項債項目的業務,總體上有利于民企擴大經營規模。那么,地方專項債發行流程是怎樣的?地方專項債發行流程如下:首先是需要申請專項債額度的,申請的方式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當各地方財政局向財政廳申請后,財政部審批后,再由自上而下的順序分配額度。然后聘請中介機構,其中會計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分別負責項目收益與融資資金平衡方案、財務評價報告和法律意見書。最后申報發行材料,地方財政局在準備好發行材料后,遞交給財政廳進行申報,財政廳通過后,交給證券交易所發行。想要購買的用戶可以打開手機銀行進入首頁,然后在功能搜索欄里鍵入【地方債券】并且點擊,隨后在跳轉的頁面中找到【柜臺記賬式債券】并找到自己想要購買的地方專項債品種,最后投資者支付相應金額即可購買。
政府發債是什么流程
專項債操作流程
1、項目發起
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實施機構以項目建議書的形式向財政部門提交需申請專項債的項目。
(最開始是作為儲備項目,由財政先進行一輪篩選)
2、項目準備
準備立項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一案兩書等等...(見上文前期資料準備)
資料準備好之后,由財政部門會同實施機構進行項目報送,即按要求在省級政府債券管理平臺系統中錄入省級政府債券管理平臺系統。
3、項目審核
先由各級財政部門對上報的項目進行初審,再由財政廳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評審。
4、項目入庫
項目庫分為儲備庫、發行備選庫、執行庫三個子庫。
(1)通過初審的項目納入儲備庫管理。
(2)通過專家審核通過的項目,從儲備庫轉入發行備選庫,作為發行項目專項債券的備選項目。
(3)在上級核定新增專項債務限額內,地方政府結合項目輕重緩急等因素從發行備選庫選取項目轉入執行庫。
5、債券發行
在已制定的各省市的專項債額度之下,由財政廳提出全年度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方案(或計劃),由各級省財政部門按發行計劃,請債券發行機構,安排發行專項債,專項債發行后,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主動披露項目專項債券相關信息,包括發行信息、發行結果、付息信息、兌付信息、定期信息、重大事項信息等。
法律依據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根據市場環境和債券發行任務等因素,合理確定承銷團成員和主承銷商的數量、選擇方式、組建流程等。
承銷團成員應當是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包括債券承銷,財務穩健,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凈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除外國銀行分行外,其他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外國銀行分行參與承銷地方政府債券,應當取得其總行對該事項的書面授權。
第二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簽署債券承銷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團成員可以書面委托其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議。地方財政部門可以在承銷團成員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發揮承銷主力作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規范承銷團管理,定期開展承銷團考評,完善退出和增補機制,實現權利義務相匹配。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可以采用承銷、招標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采用承銷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應當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承銷規則,明確承銷方式和募集原則等。地方財政部門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利率(價格)區間,各承銷商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申購利率(價格)和數量意愿,按事先確定的定價和配售規則確定最終發行利率(價格)和各承銷商債券承銷額。
第二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采用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應當科學制定招標規則,明確招標方式和中標原則,合理設定投標比例、承銷比例等技術參數。地方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部規定的電子招標系統,要求各承銷商通過該系統在規定時間報送投標利率及投標額,按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發行規則,確定債券發行利率及各承銷商債券中標額。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市場情況和自身需要,采用彈性招標方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二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積極通過商業銀行柜臺市場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不斷拓寬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渠道,便利個人和非金融機構投資選擇。
第二十七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債券應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總登記托管,在國家規定的登記托管機構辦理分登記托管。地方政府債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商業銀行柜臺市場除外)、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均實行一級托管,各類投資者直接在登記托管機構開立債券賬戶,實行穿透式管理。發行結束后,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條 發行服務機構、登記結算機構、代理還本付息機構等應當與地方財政部門商定合理的發行費用標準,原則上不得高于非政府債券標準。發行服務機構、登記結算機構、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擬修改或新增收費標準的,應當提前報財政部核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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