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一、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二、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監事需要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1.檢查公司財務,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3.要求他們予以糾正,并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4.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以便股東會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的運營情況和財務狀況。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9.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
10.勤勉盡責,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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