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布破產債務具體如下:
1、公司破產后會有專門的債務處理小組對債務進行梳理;
2、對公司所有資產和債務梳理完成后,開始資產處置及資金回款;
3、根據實際回款的金額對相應的債權人按比例進行資金分配,完成債務清算。
宣布破產條件具體如下:
1、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即法律授予債務人具有進行破產程序的資格,也就是債務人可以被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的一種資格;
2、存在破產的原因,債務人能夠被宣告破產,還需要存在破產原因。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原因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滿足了這一條件,債務人才能被宣告破產;
3、不存在破產障礙。破產障礙是存在破產原因或者已達到破產界限,但根據法律規定,可使不進行破產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實上的事由。
公司破產,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是:
1、兩者的概念不同:
(1)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2)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
(1)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2)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3、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
(1)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
(2)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4、兩者的權限不同:
(1)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2)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5、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序不同:
(1)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2)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3)?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一、有限公司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1、有限責任公司欠債由公司的財產來清償,具體如下:
(1)如果股東有未足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損害債權埋圓人利益的行為的,則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在公司財產無力償還的情況股東可以申請破產,通過破產清算來償還債務,破產后需要做注銷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碰液橘的。
二、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流程是什么
1、管理人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2、以破產財產按順序清償債務;
3、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4、分配完結后,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5、管理笑團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如果企業 宣布破產 之后所涉及的 債務 會有處理的優選順序,首先應當償還破產公司員工的 工資 ,醫療, 傷殘 補助金或撫恤費,以及應該要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等等,第二要償還的是破產人所欠未繳納的 社保 費用和所欠下未結算的相關稅款,最后再進行償還因破產產生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3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 企業破產法 》第2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 法規 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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