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保函和從屬性保函區別
法律分析: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銀行保函的種類都有哪些?
銀行保函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根據保函與基礎交易合同的關系,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
2、根據保函索賠條件的不同,可分為:無條件保函和有條件保函。
3、根據保函的使用范圍不同,可分為:出口類保函、履約保函、還款保函。
4、還可根據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其他種類的保函,如:投標保函、補償貿易保函、來料加工保函、技術引進保函、維修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拓展資料
內容介紹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合同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合同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托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有效期
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后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后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后30天等。
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法律關系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合同雙方接受。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擔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
招標保函屬于獨立保函嗎
屬于,所謂獨立保函,其實是狹義的獨立保證。國際商會《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第2條將獨立保證定義為:“見索即付保證,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銀行、保險公司或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書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憑付款要求聲明或符合擔保文件規定就可以從他那里獲得付款的保證、擔保或其他付款承諾。”在我國,獨立保證在對外經濟交往中被廣泛使用。盡管就立法層面而言,尚缺乏對獨立保函全面系統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不少有關獨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歸結為:獨立保函只適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動,而不能適用于國內保證。
國際商事中獨立保函的分類

1、按獨立保函運作機構的不同劃分
(1)直接獨立保函
(2)間接獨立保函
2、按獨立保函的付款條件不同劃分
(1)見索即付獨立保函
(2)提交第三方單據付款獨立保函
(3)提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付款獨立保函
3、按獨立保函的用途不同劃分
(1)付款保函
(2)預付款保函
(3)借款保函
(4)透支保函
(5)補償貿易保函
(6)履約保函
(7)租賃保函
(8)投標保函
(9)質量保函
(10)維修保函
(11)關稅保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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