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掛失止付的概念掛失止付是指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占有時,為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保護自己的票據權利,通知票據上的付款人,請求其停止票據支付的行為。二、掛失止付的程序(一)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掛失止付的提起人應為喪失票據的人,即失票人。一般說來,失票人當然為票據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處所稱的票據持有者并不一定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5條只規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掛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資格。所以只要是喪失票據實際占有的當事人,均可通知掛失止付。(二)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掛失止付的相對人應為喪失的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付款人時,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無法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如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的銀行匯票等,不能掛失止付。三、掛失止付的法律后果掛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擔暫停票據付款的義務。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應停止對票據的付款。如果其仍對票據進行付款,則無論善意與否,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掛失止付只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臨時補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據被他人冒領。票據本身并不因掛失止付而無效,失票人的票據責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也不能因掛失止付得到最終的恢復。另外,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我國票據法第15條第3款就明確規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掛失止付,是指在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請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掛失止付的在票據項未被他人取得的情況下,決定暫停支付的一種失票補救措施。
一、支票的掛失止付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后,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3、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4、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范。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二、票據掛失止付的一般程序
在票據喪失后,首先應當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然后按照票據付款人的要求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鑒章;最后經票據的付款人審查后,確屬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的,由票據的付款人對該票據在法定期限內暫停支付。
必須在此予以說明的是,這里所列的掛失止付的一般程序,僅僅是本人根據有關票據的規范性文件所總結出來的在實踐中使用的操作方式。對于其適當性在后文中本人將進行具體分析。
票據的掛失止付針對的是已經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如果沒有票據喪失的情況出現,也不會產生掛失止付的法律關系。明確這一條件的意義在于使我們注意到實踐中出現的以掛失止付的形式限制票據合法持有人的票據權利的情形。
根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支付,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范。”也即是說,已經簽發的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如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而喪失的,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后,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范。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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