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一、
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被告分別是誰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
1、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2、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
股東直接訴訟的對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在股東直接訴訟中的地位
為查明案件事實,可根據法律規定將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股東直接訴訟
二、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
(1)侵犯知情權;
(2)侵犯分紅權;
(3)股東僵局,司法解散
總結:董、監、高害股東,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勝訴收益歸個人。
三、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公司怠于追究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二、什么是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訴訟,該訴訟結果直接歸屬于股東。
三、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般來說,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原因不同。
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并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共同性權利則是指股東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于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機關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東均以代表訴訟的形式提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外,還可以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體。
(4)訴訟歸屬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于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訴訟程序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是誰
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是公司,被告是董事、監事或者是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定股東提起訴訟需要滿足監事會以及董事會同時怠于行使訴權的條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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