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嗎
一人有限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嗎承擔無限責任的是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只有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才會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有以下方面:
1、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使風險可控,鼓勵投資;
3、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
4、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會利益。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有以下方面:
1、公司的組織機構難以健全,缺乏制衡機制;
2、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3、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壯大。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如下:
1、股東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3、組織機構的簡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一人公司股東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與股東的私人財產發生混同,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私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之外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
法律主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 有限責任公司 。從法律角度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其本質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一樣,即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 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并不 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發生 債務糾紛 時,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的財產,必須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一人有限公司原則上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但是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以及股東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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