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年不分紅可以退股嗎
股東退股之前的分紅不用退。已分配的股利無須退回公司的,退股退的是股本金,而非股利,就象定期存款一樣,每年從銀行支取利息,但仍然可以拿回本金。但是,其他股東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分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或者當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分紅,是需要在退股的時候一并退還的。
股東退股之前的分紅不用退。已分配的股利無須退回公司的。但是,其他股東有證據證明之前的分紅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或者當事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分紅,是需要在退股的時候一并退還的。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于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于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于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于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于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第二,股東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采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長期不分紅股東怎么辦
股東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出資而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如果公司長期不分配股利,根據《公司法》之有關規定,股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公司長期不分紅股東怎么辦?一、公司長期不分紅股東怎么辦 如果公司長期不分配股利,根據《公司法》之有關規定,股東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1、根據《公司法》第22條之規定,如果有關股利分配的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效確認之訴或者撤銷之訴。如股東會違反章程的規定過分提取公積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為壓榨小股東手段時,受害股東可申請法院對該決議予以撤銷。 2、股東可以行使退股權。《公司法》第74條之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股東會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而公司董事會拒不執行的,股東可以直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因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過,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直接產生了具體、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股東對此當然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分配方案通過以后,公司遲遲不予執行,一方面可能該方案會得到執行,另一方面可能該方案會被改變,在方案改變之前,股東有權申請執行。股東向法院起訴的,其訴由應為公司被大股東把持而不作為,請求法院予以確認并予以強制執行。
二、股權轉讓前分紅還是不分紅 股權轉讓可以先分紅再轉讓,也可以不分紅直接轉讓。 如果分紅后轉讓,一般按資本價格(實收資本)。這樣相對比較簡單,不用換算凈資產對應的股權價格。 如果不分紅直接轉讓,要按凈資產,將除了實收資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一并計算股權價格,這樣比較公平。但這樣轉讓有些麻煩。凈資產好辦(可以評估),關鍵是多數情況下,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與交割日不是一個時間,交割日在后,評估基準日在前,這就涉及到受讓方和出讓方要按轉讓交割日重新計算股權價格。 總之,股權轉讓首先要各方達成一致,大家都合適才能交易成功。 三、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條件和程序 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2、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公司長期不分紅股東怎么辦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于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公司長期不分配股利怎么辦
遇上有限責任公司長期不分配股利時的處理: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法律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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