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二、商業(yè)賄賂行為: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qū)別在于,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guī)賬目中予以反映。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非經營者不是競爭行為主體,所以也不能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非經營者的某些行為也會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經營活動,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對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妨害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行為就是這種類型。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在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既包括違反了第二章關于禁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guī)定,也包括違反了該法第2條的原則規(guī)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雖然表面上難以確認為該法明確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只要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違反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破壞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技術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蒙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有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如虛假廣告和欺騙性有獎銷售,還可能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外,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有可能給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帶來消極影響,嚴重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反和侵害。而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采用符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認的商業(yè)道德、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業(yè)手段進行競爭的行為。因此,凡是在競爭過程中,采用虛假、欺詐、損人利己的違反國家法律手段進行的競爭,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會損害其他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于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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